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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翁

招婿可称为“就婚”、“赘婚”,通常对方儒弱,易被女家欺侮,因此古之招婿入赘仪式,乃先立嘱文(亦即婚书或招婚字),有谓:“小子无能,改名換姓,泰山滾大石,永无回头……”,此与嫁女(台湾民俗的丟扇、泼水)之意略同,并注明应得之权利或应负之义务,及将来所生子女(尤其是男子)之归属。  招赘婚,许多沒有男嗣的家庭,为了承续香火招男性入赘,招赘婚又可分成“立招书”与“招夫养子”两种。立招书者是与男方立契约,规定男子入赘后要在岳家居住几年,等生子数人后才能搬出自立门戶。招夫养子者则讲明男子须终身在岳家,即使生子也不得自立门戶。招赘婚是汉人传统社会的一种变则,其婚生子女一般要有一到两人从母姓,乡间习俗称为“抽豬母稅”。日治时期乡內的平埔族还盛行著母系社会的招赘婚,后来渐渐受到汉人社会风俗的影响,现在大多已经与汉人的风俗无異了。  按民间习俗,入赘为婿为子者,仍由媒婆作中介,条件也极为简单,完全不按六礼行事,事前讲定,由入赘者送些米香、糕饼之类,算是订婚,然后再拣定入赘成婚之时,议定银圆若干(不会太多),以及几个大饼就可以了。入赘之吉日,有的由入赘人的亲生父母陪同到招婿者家,然后参加简单拜堂仪式,吃吃喜酒就告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