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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3月19日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北部新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北部新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部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企业。  第三条  设立"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本办法的各种扶持,用于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二章  建设扶持

  第四条  在北部新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 "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北部新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  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全额免征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为支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按规定缴纳的首次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全额征收后北部新区管委会按区级收入的10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185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投资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300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  第八条  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第三章  经营扶持

  第九条  凡在北部新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5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条  已在北部新区购地建厂或租赁标准厂房实际运营达到北部新区投入产出规定标准的企业,经批准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该企业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第1~3年,按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部分的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一时期内,再按其增值税增量部分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北部新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北部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章  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依照第九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从第6~8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的区级收入的25%。贴息期自贷款年度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北部新区管委会在认定当年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从事北部新区重点鼓励的汽车、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等项目,当年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按每件5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按每件1000元进行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按每件10000元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在区内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对新获批准依托区内企业或机构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经北部新区管委会征求市科委意见之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能力建设扶持。

第五章  标准厂房

  第十七条  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经批准,按以下优惠租金(含物管费)租赁北部新区内标准厂房和员工宿舍:    物业类型  用途  面积标准  月租金(元/平方米)  备注    标准厂房  生产  建筑面积  15                  一楼    标准厂房    生产  建筑面积  10          二楼及二楼以上      标准厂房    辅助用房    办公  建筑面积  12-20    视房屋楼层及现状而定    员工宿舍    住宿  建筑面积  8.5      第十八条  在北部新区内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多退少补。具体标准见下表(含物管费):   序号   企业年税金(元/平方米)    出口额(美元/平方米)     月租金(元/平方米)    1   1000以上(含1000)       2000以上(含2000)        5    2   400以上1000以下(含400)     1000以上2000以下(含1000)    7    3   200以上400以下(含200)     300以上1000以下(含300)     9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时效。企业所申请的建设规费类补贴,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企业所申请的与税收挂钩的补贴、奖励,在政策享受期内,按财政年度,每年1季度内申报;企业所申请的与政府或权威机构认定相关联的补贴、奖励,在获得认定后申请。企业必须在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条件当年或次年内向北部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按《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北部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同类税种优惠的不重复计算。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一。  第二十三条  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或享受政策扶持期间结束后5年内迁出北部新区的,必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需全额退还北部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