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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7月7日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北部新区(以下简称北部新区)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北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部新区,是指礼嘉镇、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和翠云街道辖区。

第二章 总部经济

  第三条 对新入驻的下列服务业企业总部(不含金融服务业企业),就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7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一)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庆市级控股公司总部;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公司总部。  第四条 对新入驻的服务业公司总部(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法人资格,不含服务外包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凭税务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和年审证明,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40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4亿元以下、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三章 金融服务业

  第五条 对新入驻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纳税地在北部新区,且具有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在享受重庆市政府规定给予扶持的同时,北部新区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另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同时就其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7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的1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视其规模给给予200~4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就其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的1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在本区范围内纳税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北部新区首次购房,并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按该项契税的全额给予扶持。  第七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驻或新入驻经营满3年(不含)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该二项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性总部、市级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政府为其提供区属优质教育资源和就医的协调服务。

第四章 商贸服务及现代物流业

  第八条 对新入驻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物流业等的经营者,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就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新入驻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含专业市场和农贸市场),经管委会认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经营场地规模给予扶持。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含)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扶持;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下、2000平米(含)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扶持。  第十条 对新入驻的从事特色餐饮、酒吧、咖啡吧、书吧和茶楼的经营者,经管委会认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经营场地规模给予扶持。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500平米(含)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对新入驻的酒吧、咖啡吧、书吧和茶楼,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下,300平米(含)以上的,第一、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扶持;营业面积在300平米以下,100平米(含)以上的,第一、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的位于管委会确定重点打造的特色商业街和区内企业急需配套的商业点内,并符合该区域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商业零售和居民服务业经营者,就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凡商贸连锁企业在本区设立3个以上连锁店、便利店,且各分店营业面积均超过8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扶持。对被认定为特色商业街区的申报单位,获市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扶持,获国家级荣誉的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驻或新入驻经营满3年(不含)以上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物流业等的经营者,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经营者,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较上年有所增长的,就其该三项目税收区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凡参加星级文明示范市场评选并获得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市场的经营者,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扶持(具体评选标准参见《重庆市星级市场评选办法》);凡被重庆市政府认定为重庆市二十强市场的经营者,再给予10万元扶持;凡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宾馆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扶持。对上述经营者中星级上升的,奖励星级扶持资金差额部分。

第五章 专业、中介和文化服务业

  第十四条 对新入驻的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3万元(含)以上的下列服务业经营者,就其该三项税收的区级财政收入部分,3年内每年按8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策划、广告媒体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服务的旅游企业;  (三)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  (四)咨询、评估、认证、会展服务、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机构;  (五)勘测、设计、研发、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  (六)文化、体育、娱乐、营利性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等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经营者在北部新区首次购房且自用部分购房房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者,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按该项契税的全额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驻或新入驻经营满3年(不含)以上的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款所列经营者,经管委会认定,属于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经营者的,就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部分,以3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对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驻或新入驻经营满3年(不含)以上的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至(六)款所列经营者,经管委会认定,属于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财政收入部分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经营者的,就其该三项税收区级财政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北部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服务业经营者,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指在北部新区的企业、机构和个体经营户(不包括从事石油、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新入驻"企业,指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在北部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经营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在北部新区范围内纳税,并符合北部新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和机构均为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和当年不足12个月的按比例计算的原则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涉及因迁移需扣除财政基数的经营者(包括由经开区南岸片区和高新区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辖区迁入北部新区的经营者),以扣除财政基数后余下的部分计区级财政收入部分。享受发展资金扶持的优惠期间,以新引进的经营者初次在本区纳税之日起计算。经营者迁出北部新区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经营者,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商贸局提交《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商贸局初审后,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执行。如上述经营者出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取消其获得发展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部新区商贸局负责解释。原渝经开委发﹝2007﹞147号文件和渝高技委发﹝2007﹞342号文件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废止。

关于对《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对《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渝新委发〔2008〕9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完善该《办法》,管委会于2009年7月17日召开专题会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审议,决定在《办法》中新增涉及大型商业项目的扶持政策,凡符合有关政策的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全额征收,并通过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现将新增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投资方新开发建设的下列大型商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该部分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一)总部型企业自建自用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总部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北部新区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执行;  (二)投资方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端商业写字楼(含甲级写字楼、5A写字楼等同级别写字楼。SOHO类楼宇、酒店式公寓等类似楼宇除外);  (三)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的酒店;  (四)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独立集中商业设施。  二、重大商业项目经管委会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三、本补充通知所称新开发建设的大型商业项目,是指在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  四、本补充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部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