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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英语: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办公厅   政治部   侦查监督厅    公诉厅    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   监所检察厅    民事行政检察厅   控告检察厅   刑事申诉检察厅   铁路运输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   法律政策研究室   纪检组、监察局   国际合作局   计划财务装备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    检察日报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察理论研究所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历任检察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鼎丞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鼎丞继续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进而取消了各级人民检察院。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易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83年3月至1988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复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思卿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93年至1998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韩杼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1998年至2003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贾春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2003年至2008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2008年至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