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一般可分为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收入,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确定"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的又一政策亮点,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他收益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确认了居民财产性收入依法获得保护,明确了国家依法征收或原则。此外,对居民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土地和资源的转让行为,也有相应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些法律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后要进一步健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制度,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尤其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
二、要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形成,劳动以外生产要素分配的份额有所增长,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中,财产性收入比重不到3%,主要是利息、出租房屋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所得。今后,多渠道增收空间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投资。目前的储蓄、债券、保险和理财产品依然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还有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市场收益,为此要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逐步缩小存贷款利差,保护存款人权益;继续规范资本市场,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创新金融体系、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让居民拥有更为多样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规范可持续回报股东的分红制度。二是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如房屋租金、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红、投资收藏品、房地产等市场,还包括明晰不动产权,按需将其抵押、转让、出售、出租,乃至形成可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为此,要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对投资租赁行为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与城镇居民不同,既可利用土地等资源获得家庭经营收入,也有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还有极少量资本市场收益。因此,在拓宽渠道上,政府要继续健全保护制度和制度、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增加转移性收入。在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及、集体收益分配权,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拓宽农民租金、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收益中的分配比例。随着我国水平的稳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富裕农民将同城镇居民一样,在金融产品和实业等投资领域获取更多财产性收入。
附一: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
附二: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
(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上述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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