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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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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婚后哪些情况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①,婚前一方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购房者个人名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

②,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再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子女个人财产。

2.婚前/婚后哪些情况下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①,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④,婚后买房,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交易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其配偶未签署《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有何影响?

若交易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若男方未经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擅自出卖共有房屋,配偶可以男方侵扰其房屋共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同时,无《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亦会对后续办理贷款、过户等手续造成影响。

4.房屋已过户,房屋出卖人配偶以出卖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合同无效收回房屋,怎么办?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买受人在取得该房产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买受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收回该房屋。但在操作夫妻共有房屋时,务必注意要求出卖人配偶提供其亲笔签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