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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年在省媒发布一次债权公告催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2000年10月13日,况某与某国有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况某未按约还款,银行遂于2004年6月28日与A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省级媒体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以后每两年,A资产管理公司都对该笔债权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因况某至今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A资产管理公司于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况某偿还本金、罚息、复利共计7万余元。

  问:A资产公司在况某未改变家庭住址,仅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诉讼的公告催收,这不属于一般债权公告催收中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A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中,于省级媒体报刊发布债权转让协议暨催收公告,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特征。因此该笔债权的催收公告合法有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