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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及积极协商还款”为由申请暂停拍卖,是否于法有据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赵某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一直未履行,所欠本息已逾70万元,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宋某之拍卖申请,裁定拍卖赵某名下已被依法查封的一处房产。收到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赵某以该房产系一家4口人唯一的生活居住房屋为由,表示愿意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协商还款。宋某和其他债权人不接受协商,均要求拍卖赵某房产以偿债,并一致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给赵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赵某不服,据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暂停拍卖。

  问:赵某以该房产系一家4口人唯一的生活居住房屋为由,表示愿意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协商还款,故申请法院暂停拍卖,是否于法有据?

  答:否!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为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裁定拍卖该房产用以清偿债务并无不当,于法有据。其次,关于赵某以该房产系“唯一房屋”为由申请暂停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同意依法给赵某提供相应的租房费用,故赵某该理由不能成为其阻却法院采取拍卖措施的法定理由。最后,关于赵某想以“积极协商还款”的主张申请暂停拍卖,在未征得相关申请执行人和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仅靠赵某单方申请法院暂停拍卖,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提示: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固然于法有据,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善意、文明、科学的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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