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___T )
甲方 (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执行阶段代理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谷兆辉具体承办甲方委托事宜。
二、乙方代理权限及工作范围:全权代理甲方参与执行工作,包括变更申请执行人、搜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与执行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已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变现、处理与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执行代理工作,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执行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乙方承办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应当勤勉尽责,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权益的活动。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对方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本次委托代理方式为有条件的风险代理,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代理费贰万元。
2、后期代理费用与乙方代理执行结果挂钩,甲方向乙方支付后期代理费标准为执行回款的18%(非现金财产形式按当时评估价值计算),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执行回款后立即支付,分期回款则分期支付。如甲方自愿接受实物抵债,则应按实物抵偿债务价值总额的18%支付律师费。
3、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则乙方收到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未交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六、特别约定事项:乙方代理申请执行、处置查封房产、土地或其他财产需支付的执行受理费用及评估、拍卖等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执行过程中需要提供担保,则担保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执行终结止。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如有未尽事宜需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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