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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能构成犯罪吗

 

  李某红等多人因被电信诈骗报案,公安机关依据诈骗款的去向,追查到冉某,冉某才发现自己“出借”给朋友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所得转款,自己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好友也因买卖银行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冉某和冯某曾经在一起工作过,关系很好,冯某以弄微信红包为由请冉某帮忙办银行卡用几天,冉某经不住好友的恳求,觉得自己也不损失啥,就办了三张银行卡借冯某使用。冯某一直未还,冉某再三追问得知这些银行卡被冯某卖了,遂要求归还。但冯某请求再用几天,并分两三次给冉某转了九百元钱,冉某觉得二人之间关系不错,碍于情面没有继续追要自己的银行卡。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查其银行卡的去向和转账流水,才知道自己“借给”好友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59万元。

  该案经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冯某另案处理。冉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冉某得知好友将其银行卡出售用于非法活动后,仍未及时追回,导致其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分子用于支付结算,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构成本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银行卡是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多为记名卡。银行卡使消费越来越便捷,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请您注意:您的银行卡帮忙转钱可能是“洗黑钱”,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万万不可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悔之晚矣!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