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邓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等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费用,故原告黄某等人对该鉴定费用的负担不服,是否可以上诉?
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可见,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综上,若该案当事人单独对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的负担确有异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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