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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拴了绳,咬了人还需要赔偿吗

 

  问:王大爷外出路过小何家门口时,被突然窜出的一条大狼狗咬伤。闻讯赶来的狗主人小何立即送其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谁料想王大爷出院后,提出小何再赔偿其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要求。小何认为自己平日都用铁链拴住了狗,是狗突然挣断锁链才发生此事故,便拒绝再赔偿其他损失。王大爷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问,小何还需要赔偿吗?

  答: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来到小何家中实地勘察,发现咬人的狗品种为德国牧羊犬,肩高将近70厘米,一旦有人靠近就表现出较强攻击性。刘法官指出,事发当日,小何既没有用结实牢靠的锁链拴住狗,也未对其佩戴嘴套,导致其咬伤王大爷,应当赔偿王大爷所有的损失。除了医疗费以外,王大爷因住院不能工作且需要人护理,提出的往返医院的车费及营养费等都是合理要求,小何应当承担。若德国牧羊犬还携带病毒,导致王大爷以后发病,小何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小何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切记权利有边界。公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时,应注意做到依法、文明饲养,遵守社会公德。

  (作者单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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