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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都有效吗?是什么时候生效呢?生效意味着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民事判决书的生效问题。
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通常分三类,即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这主要是对应区分三种案件类型,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其中民事判决书的生效问题。
一般在民事判决书的最后一段,会有两种文字表述。一种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另一种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两种表述的区别在哪里呢?其实,这就是关于判决书生效的告知。
按最普遍的情况来说,一审判决书在送达后15天内可以提起上诉,这个15天叫上诉期,怎么计算呢?从你收到判决书第二天开始计算,连续15天期满,到第16天判决书就生效了;如果第15天刚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可以顺延到工作日的第一天,即判决书在顺延工作日的第二天生效;而在第15天前的节假日是计算在15天之内,不能顺延的。
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在2021年9月2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则从9月26日开始计算15天,应在10月10日上诉期届满,但因为10月10日是周日,所以实际是顺延到10月11日上诉期届满,这个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中间的十一假期也是包括在内的,实际是16天;而如果我们收到一审判决书是在2021年9月17日,则从9月18日开始计算15天,应在10月2日上诉期届满,但是因为十一假期顺延,实际上诉期届满是在10月8日,这个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实际是21天。所以从实际情况来看,同样15天的上诉期实际当中却可能存在差别,不是完全相同的。
一审判决书在上诉期届满后未上诉的即生效,这意味着双方都愿意遵守一审判决书,不再上诉。如果任何一方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则一审判决书不生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要由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为准。所以,二审判决书送达即生效,这个送达既包括当庭宣判,也包括邮寄和公告送达。也就是说,只要看到判决书最后写的是终审判决的,都是送达即生效,即收到当日生效。
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同一份判决书,对各方当事人来说是同时生效吗?当然不是!!!民事判决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的,以各方当事人各自收到时间计算确定生效时间。所以就存在同一份判决书,原告和被告的生效时间是不一样的,各方应根据各自的生效时间确定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
我国实行的是案件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终结审理程序。如果对生效文书不服的,可以走再审程序。但是现在新增了小额诉讼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所以,通常来说,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最后一段都是关于生效和上诉的告知内容,二审的判决书都是终审判决。但是,现行的小额诉讼制度下,一审法院也可以作出一审生效的判决书,大家一定要注意!
判决书生效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即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没有生效的判决书不具备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只有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才有义务履行判决内容,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的,另一方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有异议的,并不能停止执行程序,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原生效判决书。
所以你看,法律程序就是这样既细致又复杂,就一个民事判决书的生效都有这么多的细节,更何况其他环节呢?这也要求我们律师一定要非常认真细致,否则很容易出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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