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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回族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历来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倡导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和谐。早在1936年5月,红军途经甘肃和宁夏的静宁、平凉、西吉、同心等地时,深入调查了解回族的风俗习惯,西征第六天,红一方面军总政治部就向全军发出了《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并为部队制定了对回民之“三大禁条,四项注意”,即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回文经典,讲究清洁、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不准乱用回民的器具、注意回汉团结。据此还制定了《回民工作守则》。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发布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10月20日至22日,在宁夏同心清真大寺隆重召开各地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38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任何对他们的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语言、文字与行动”。l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再次强调了重视回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性。由于我党了解、认识、把握和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并将其当做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来认识,受到了回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热烈拥护和坚决支持,从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周恩来总理曾指出:“只有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才能和各族人民心连心啊。”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倡导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在对待伊斯兰教、回族等民族饮食习俗方面制定了保护政策。1953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1955年11月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在自治区成立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央代表团团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说:“回族和其他民族一样,是我国勤劳、勇敢的民族,对我们伟大的祖国的缔造有过光荣的贡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系统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依法在祖国的大家庭里行使自治权力。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颁布实施。目前,国家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待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经过社会改革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伊斯兰教在中国同其他宗教一样,与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相适应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族穆斯林地区社会稳定,经济不断发展,宗教活动自由,国际国内伊斯兰教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国内外穆斯林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得到增进
  (来源: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