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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百科 > 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王婧伊 发布于 2022-10-06 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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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08年7月7日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扶持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鼓励和扶持软件(含原创动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加快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北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企业是指从事软件、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北部新区登记注册,并在北部新区依法纳税; 2.软件、服务外包的收入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条 从2008年起,北部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相关企业、人才及区内软件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四条 从2008年起,每年在"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中单列1000万元,专项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及《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7﹞70号),相关企业经重庆市科委、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税收减免及返还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企业的出口给予资金奖励。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结汇数据作为奖励依据,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补贴。 第七条 协助通过CMM(CMMI)认证的企业申请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的认证费资助或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有关部门资助或奖励的企业,其获得资助或奖励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CMM(CMMI)2级不足20万元,CMM(CMMI)3级不足30万元, CMM(CMMI)4级不足40万元, CMM(CMMI)5级不足50万元。 第八条 将相关企业纳入北部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企业为发展服务外包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10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积极协助动漫企业申报市级相关部门对原创动漫作品的播出奖励。 第十条 对参加由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国家级以上服务外包专业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资助。 第十一条 对企业及培训机构租用北部新区管委会提供的研发、办公、生产、培训用房,按照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给予两年全额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的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房租补贴一年兑现一次。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壮大员工队伍。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在获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后,凡企业每录用一名区内培训机构毕业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人500元的额外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培训机构针对区内企业开展软件及服务外包专业培训业务。积极协助培训机构申报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在获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定额培训支持后,其培训的从事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区内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后,给予该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额外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赁北部新区单身公寓和专家公寓等,并为其提供北部新区所属优质教育资源和就医的协调服务。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安家补助费和每月专项资助外,还可享受上述资助金额50%的匹配资助。 第十五条 从2008年起五年内,对于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其计税年收入超过6万元以上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北部新区财政返还区级留成部分。 第十六条 加大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综合评价体系及工作体系,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鼓励区内相关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对其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国家及市级资助金额50%的匹配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品牌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北部新区,对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从2008年1月起,均可申请上述各条扶持政策,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外,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的资助或奖励金额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北部新区区级留成部分。第二十条 凡属于本意见范围的企业及培训机构,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招商二局提交《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招商二局初审后,会同区财政、监察、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执行。如上述企业及培训机构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取消其享受本意见所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部新区招商二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重庆市、北部新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北部新区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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