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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级部门驻区机构:    《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3月19日管委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升级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北部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结合实际需要,由北部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北部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管委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会议纪要或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北部新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产业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单位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和企业发展三个阶段,重点是促进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两个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电子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及仪器仪表、生物医药、电气机械、饮料食品等北部新区主导产业和新兴特色产业的项目引进和发展壮大;  (二)支持北部新区实施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品牌战略;  (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用于对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  (六)其他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财政补贴。

第三章 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除管委会出台的办法有明确界定的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北部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一)根据管委会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会议纪要或签订协议,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财政年度,每年一季度向产业发展局提交《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涉及上年度应享受的上年税收优惠政策,须在次年办理完毕相关申报手续,过期不再办理,并不再享受上年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业发展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进行认定、鉴定的项目,由产业发展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对需各招商专业局、财政、建设、国土、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核实的,送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进行会审、会签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三)初审通过后,依次报分管招商、产业、财政及管委会主要委领导审定,根据审定情况,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材料:  (一)《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已出台政策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服务业中的个体经营户除外);  (四)涉及企业优惠政策等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四章 产业楼宇租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房租优惠采取"先收后返、半年一结"的方式,即楼宇业主公司先向入驻企业全额收取房租,符合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统一向楼宇业主公司提出房租退返申请,楼宇业主公司征求招商相应局室意见后,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填报《北部新区招商楼宇入驻项目租金返还审批表》,送相关部门审签后送财政局,财政局将退返资金通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形式拨付给楼宇业主公司,由楼宇业主公司逐一退返给各入驻企业。  第十二条 建立入驻企业享受优惠租金的台帐制度,为防止虚假骗取优惠、转租盈利、搁置浪费房屋等情形发生,楼宇业主公司应会同产业局、物业公司,建立入驻企业使用楼宇和享受优惠租金的台帐,加强入驻企业的一线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对入驻企业联合年检制度,由产业局负责,组织招商各局室、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年检小组,制订对入驻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产业发展局牵头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产业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开展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报告,报管委会。  第十五条 获得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向产业发展局报送验收申请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产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若需对该资金支持项目的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审核,报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对于骗取、挪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将收回全部资金,停止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管委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略)        2.重庆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3.北部新区招商楼宇入驻项目租金返还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