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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而产生的确权纠纷应注意哪些事前规范?

 

  近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双方当事人离婚而衍生出的机动车确权纠纷,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归女方所有,公司主张该车属于公司财产,他人无权约定处分,而女方主张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是其与丈夫,故有权处分。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其物权变动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当机动车权属发生争议时,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大部分情况下,机动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为同一人,也存在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

  黄骅法院以该案为契机,梳理总结实践中因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而产生的机动车确权纠纷案件,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因二手车交易而产生的确权纠纷。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二手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常有钱车交付与车辆变更登记不同步的现象,由此出现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与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现象。此时,实际出资人应当是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登记所有权人有义务配合二手车辆的出资人完成变更登记。

  二是因借名买车而产生的确权纠纷。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有限购政策的城市,常有因为自己没有购车资格而借用他人之名进行买车的情况,由此产生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为后期可能出现的机动车所有权确认纠纷埋下隐患。

  三是因以公司名义买车而产生的确权纠纷。因以公司名义买车会抵扣掉一定的税款,所以常存在公司法人或者股东,借用公司的名义,自己出资购买车辆并使用的情况。当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或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人事关系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此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确权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司与个人内部的财产划分,还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交付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仅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即当机动车权属发生争议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此时如何证明机动车实际出资人是确认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的关键。

  针对上述特点,建议从以下三点做好事前规范:

  一是明确的身份变更。在一般的二手车交易买卖中,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签订规范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保留购车款的支付凭证。以此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在买受人与出卖人完成车辆交付后即发生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为避免出现机动车确权纠纷,应当尽快到车辆管理中心完成车辆的登记变更。

  二是清楚的名义表示。在借名买车的情况下,由于在车辆的买卖活动中,借名者通常是隐藏身份,无论车辆登记中还是买车发票中均不会出现借名者的身影,此时,如何确认其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尤为关键。借名者不仅要证明其曾给予过被借名者一定的款项,还要证明该款项是购车款,而不是其他的款项。即借名者要证明借名和被借名者之间存在借名买车的意思表示。

  三是可证的款项来源。在以公司名义买车的案件中,通常是公司法人或者股东利用自己参与公司经营的便利条件而以公司名义买车。但在机动车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如何证明购车款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司的财产至关重要。首先,应证明购车款是从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出;其次,要确保个人银行卡账户并未接收过公司贷款等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即未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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