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婚姻,是“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而景德镇一男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景德镇中院二审审理了该案,以被告人江某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敢挑战一夫一妻制,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情。
案 件 简 介
1991年11月19日
自诉人熊某与被告人江某清于1991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
2011年3月
江某清于与徐某娟开始交往,徐某娟于2012年5月2日生下江某清的儿子江某和,在医院生产时江某清作为家属在手术须知上署名。
2013年11月
熊某知道江某清与徐某娟有婚外情且有私生子后找到徐某娟摊牌。
2014年3月
江某清与熊某正式分居,之后江某清与徐某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熊某多次到徐某娟家中找过江某清,并发生纠纷和报警。
2019年4月20日
被害人熊某以被告人江某清、徐某娟犯重婚罪向法院起诉。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