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冲突事件乃至暴力伤医事件在近年来时有发生,对医护人身安全、医疗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如何落实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患者过激行为引发的纠纷作出判决,重申医疗秩序、医护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明确安保人员制止患者过激行为属于正常履职,不构成对患者的人身侵权。
2020年10月,患者张女士在北京市某医院就诊时因开药问题与医生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的张女士将桌子上的物品摔在地上,医生见状进入药房关门躲避,张女士尾随医生至药房门口用脚踹门。医院保安王先生接保卫处通知后赶往现场处置,王先生见到正在踹门的张女士后将其拉拽离开药房门口。此后,张女士声称王先生对其进行了殴打,致其腰部骨折。张女士就此事进行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张女士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未见体表外伤。张女士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以其人身权受到王先生侵害为由将医院、王先生所在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在场人员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张女士在就医过程中与相关医护人员发生纠纷后未能保持理性克制,在张女士行为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情况下,王先生作为安保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张女士称王先生在制止过程中对其实施人身攻击,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采取了超过必要、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并因此造成张女士身体伤害,因此张女士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上述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当时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对医疗秩序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维护作出了具体、细致规定。
当出现上述案件中患者尾随医生、踹药房门等过激行为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时,安保员予以及时制止属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没有超过必要、合理限度,因此不存在过错,即便患者在被制止过程中确实有身体损伤,安保员依法也不构成民事侵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同时,以国家基本法典的形式再次重申了对医疗秩序、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良好医疗秩序的构建因此有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由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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