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基于商业利益考虑,为增强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以提高使用率,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该平台的技术提供方关闭人脸识别功能,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结果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偷偷拿走父亲手机,解锁并驾驶共享汽车将一行人撞成右股骨颈、右桡骨远端骨折,造成九级、十级伤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据相关方的过错程度及交强险合同约定等,判决被告刘某及其儿子共担责60%,赔偿原告62859.97元,被告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提供方分别担责35%、5%赔偿原告42551.82元、6078.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11万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刘某通过上传其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等申请注册了某共享汽车账户,并于当月12日深夜申请用车至次日3时。
当天8时,刘某还不满16岁的儿子因知道刘某手机可以解锁共享汽车,于是偷拿刘某手机,解锁了附近网点的车辆没有还车。因为使用车辆只需要拍照前车轮和后车轮的照片登录软件即可开锁,于是在当天12时,刘某的儿子又拿走刘某的手机开锁后偷放回去,然后搭载其同学驾车到成都近郊某处上网,13时30分许在回程途中一食品城内,从一行人后方将其撞倒,致使该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直至事故发生后才知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的儿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该行人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经鉴定其人体致残程度为九级、十级。上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儿子系未成年在读学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驾驶案涉车辆撞倒上述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此外,刘某对自己下载有共享汽车APP的手机应有特别管理义务,对其儿子长达半天多时间擅自拿走手机使用情况未加有效监管,致使其儿子在尚未取得驾驶证情形下使用其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其放任手机处于失去管控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上述行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上述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为了提高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使得刘某的儿子可以使用刘某的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上述平台的技术提供方知晓人脸识别关闭可能带来的审核盲区,对运营方提出的关闭人脸识别功能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予以配合,上述二公司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某的儿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方的过错程度等,确认刘某的儿子、刘某、共享汽车APP平台的运营方及技术方分别承担55%、5%、35%、5%的赔偿责任,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倩说,在当前青少年使用智能手机的熟练程度普遍强于家长的情况下,从私密、支付等安全性预防保护方面来讲,设置屏保密码十分必要,这样可有效防止青少年偷用成年人手机不当使用,相关安全漏洞、隐患也不会被突破,就不会发生类似此案致人受伤的危险性事件,应是最有效预防方法之一。
再者,共享汽车的运营方应正当经营,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置重大安全隐患、危险于不顾,在现有技术可做到安全预防保护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指使技术提供方关闭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此举不是积极弥补而是故意开启安全漏洞,会增大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依规经营,尽力杜绝此类不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此案的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享汽车的运营方等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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