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极大提升了冰雪运动的群众参与度。在享受冰雪运动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公众也应该对运动中出现意外伤害的法律问题加以了解。因冰雪运动意外伤害往往存在多重因素叠加、瞬时性等特点,容易因为事实判断分歧等引发法律纠纷。北京西城法院结合典型案例对冰雪运动中遭遇意外人身伤害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
吴先生和李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发生接触后摔倒,双方都受了伤。吴先生全身多处骨折致残。因滑雪场监控距离事故地点较远,无法清晰还原事故发生的细节,且双方对于碰撞的原因各执一词,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吴先生说,李先生从雪道高速下滑,因未能控制速度和方位,从后侧撞到他,致使他倒地受伤。滑雪场没有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应与李先生共同承担责任。
李先生辩称,出现这次事故是因为吴先生没有选择安全线路,从侧后方撞到自己,违反了国际雪联滑雪准则,因此吴先生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滑雪场则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安全提示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视频中双方滑行姿态看出,李先生从雪道上方S型滑行,水平高速度快。此时,吴先生在雪道下方滑行,速度较慢,且横穿雪道。从滑行速度考虑,速度较慢的吴先生无法超越李某。因此认定事故为李先生从侧后方接触吴先生,导致双方倒地受伤。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按照“后方避让前方”的原则,李先生未及时减速避让位于前方的吴先生,对造成吴先生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此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吴先生长距离横穿雪道,增加了安全隐患,影响后方滑雪者滑雪线路,对意外事故也存在过错。
另外,法院认为,针对滑雪运动的风险特点,滑雪经营者应积极通过设备巡检、安全事项告知、场地巡逻疏导等措施保障滑雪者安全,而此案中滑雪场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有雪场安全员在雪道内进行巡逻,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对此滑雪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李先生承担事故50%责任,吴先生承担20%责任,滑雪场承担30%责任。
法院提示
冰雪运动有风险,场地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排除一切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运动安全;冰雪运动者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工作,选择与自身能力匹配的运动及场地,听从场地引导、掌握基本场地安全规则和常识,防止自陷风险,同时及时投保相关运动保险转移意外风险,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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