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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写过好几篇这方面的文章。
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目前有两种观点,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所在地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是如何理解的。
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理解一直是有两种观点的:
观点一: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无权拒绝续签,只能同意。
观点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情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仍有权选择拒绝续签,如果同意续签的,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外的其他条款通过协商一致确定。
全国目前持第二种观点的只有上海地区。对此最高法院民一庭也给予确认,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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