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医购买的中药,缺少处方中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是否属于欺诈?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定被告医院开具处方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药费及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原告吴某到被告医院处就医,开了7副中药,共计支付药费7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药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原告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是辅助作用,不是主药。被告认为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药费后,应当按约定即被告开具的处方向原告交付药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中缺少中药材红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药品缺少一味中药材,是被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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