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视频网站受到了很多年轻朋友,甚至是中年老年朋友的喜爱,还办了很多的会员卡。正因为视频网站的会员如此火爆,有些人就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怎么回事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马兴芳就出租视频网站会员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等展开解读。
典型案例
出租视频网站会员居然也犯法?
案情回顾
原告是某视频网站和手机端视频播放应用软件的经营者,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涉案APP并利用技术手段将购买的原告视频VIP会员账号进行分时段出租,使消费者无需向原告付费即可获得原告的VIP会员服务,并对原告视频播放部分功能进行了限制。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通过吸引消费者观看视频进行导流,造成视频网站用户及应用软件下载量降低,并对视频播放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导致用户体验下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海淀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官释法
本案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主观恶意明显,并且两被告的行为从长远来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一种涉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有问有答
问:我们看到很多的商家在模仿其他知名的品牌,这种情况的发生,实际上他们是不是在打擦边球,或者说在钻法律的漏洞?
答:近年来,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虽然这些知名品牌的经营者最初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但是他们作为在先使用人,对于这些品牌是享有在先权利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了这些山寨品牌的经营者构成侵权。但是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制,《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要以在先使用为前提条件的,未注册商标权人在维权时是需要举证证明在先使用该商标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企业要尽可能早的在自己经营的相关领域进行商标注册。此外,在自身商标品牌的使用过程中,对于一些使用宣传推广的证据,要及时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问:在抢注商标的过程当中,有些人也动了歪脑筋,比如说某一商标不叫冰墩墩,叫冰墩儿,加一个儿化音,雪容融也不叫雪容融,叫雪融儿,这种商标注册可以吗?
答:商标评审部门和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商标抢注时,对于两件商标标识的判断是以相同或近似为标准的,并且是要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是否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比如冰墩墩和冰墩儿,如果在隔离观察状态下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可能会难以获准注册。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