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包办入学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认为镁某教育咨询公司与骏某公司签订的违规操作小升初的相关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骏某公司要求被告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补偿学费差额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学生林某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涉案广州市黄埔区某实验学校属民办学校,按照正常流程,林某选择电脑派位方式入读该学校。2021年4月、5月,镁某公司与骏某公司先后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镁某公司办理骏某公司职工子女林某2021年9月入读该实验学校国防班事宜,服务费总金额22万元,合同保证金为15万元,若镁某公司未能办成,则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双倍保证金数额的赔偿金,并退回已交的22万元服务费。
林某母亲刘某与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2021年4月8日至8月18日的聊天记录显示,肖某多次表示林某已经入围、学位已定等。同年8月24日,镁某公司未能完成合同委托事项,并转而推荐林某就读另一所学校,遭到刘某拒绝。后镁某公司将收取的22万元退还给骏某公司。骏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镁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元和学费差额补偿40.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骏某公司与镁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有违公序良俗,有违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由于双方的协议无效,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亦归于无效,骏某公司主张镁某公司赔偿学费差额补偿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黄埔区法院法官刘波介绍说,案件中,骏某公司与镁某公司企图绕开现有电脑随机派位招生规则,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镁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教育咨询机构,本应秉承教书育人的原则引人向善,但却利用自身资源搞插班走后门的违法行为,且在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然多次承诺确保有学位,导致骏某公司员工一直未另行为其子女寻找合适的学校办理入学,其行为在违法之余还明显有违诚信,有违商业道德,有关机构及个人均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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