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一部分企业、个人的经营收入受到影响,部分债务人经济紧张、还款困难。
因为疫情,部分群众,也可能会出现无法及时主张诉讼权利的情况。
那么在疫情背景下,因“被隔离”而耽误了诉讼期间,有救济的办法吗?遇到“疫情”,借钱还不上了怎么办?请西城法院立案庭法官张昂为我们讲讲民间借贷中涉及“疫情”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1、关注诉讼中的常见“期间” 切莫耽误行使诉讼权利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出借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灵活采用现场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间借贷的举证期限:除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如果法院明确指定了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民间借贷的答辩期间: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的上诉期间: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期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须注意:起算日期为文书送达之日,而非文书落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问: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被隔离”,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耽误了上述期间,有没有救济途径?
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可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因疫情防控措施(包括被依法隔离)耽误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疫情”背景下借款人能否引用“不可抗力”?
问:疫情来了,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还款责任?
不可以!借款发生后,借款人应当履行的是还款义务,该义务系金钱债务,不存在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借款人可以灵活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故借款人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还款责任的,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问: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因“疫情”而导致收入减少,出现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违约责任(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不可以!借款人若发生逾期还款,其违约责任仍然是继续还款,亦为金钱债务。“疫情”本身并不构成履约障碍,借款人仍然应对自己迟延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有出借人考虑到疫情对借款人的收入影响,可能同意借款人延期偿还或者给予减免利息或违约金,我们鼓励双方达成和解,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问:疫情期间,出借人能否以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
不一定!疫情期间,出借人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若借款人抗辩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经营收入明显减少,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综合考虑资金用途、行业、疫情防控对借款人的具体影响等因素,依法处理:借款人抗辩事由成立,出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本息的,不予支持。借款人抗辩事由不成立,应根据借款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情形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上所述,疫情背景下,民间借贷诉讼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大家一定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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