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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不戴头盔vs遛狗不拴狗绳,只有魔法才能打败魔法

 

  骑电动车要戴头盔

  遛狗一定要拴狗绳

  这不是强求

  而是无数纠纷中总结出来的至理名言

  年轻人

  要听劝呀

  基本案情

  某日清晨,小秦沿着道路人行道遛狗,但因未拴狗绳,小狗跑到了非机动车道。一电动车降速以避让小狗,导致紧随其后的小李不得不紧急刹车,后摔倒在地。期间,小李并未与小狗发生碰擦行为。小李摔倒后,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李头部受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锁骨骨折。

  原告主张,该起事故系因犬只未按要求束犬绳突然出现在非机动车道,影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3万余元。

  被告认为,其犬只虽然在路上行走,但不是引发原告摔倒的直接原因,且原告骑行过程中没有佩戴头盔,对于损害结果的扩大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因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保持合理车距,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制动措施不当,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亦是造成损伤的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史丽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除饲养动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导致损害后果外,还应包括特定条件下的非接触性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比如对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尽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管控行为,放任饲养动物作出吠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被侵权人没有直接接触,但饲养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仍应界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本案中,被告在遛犬时未按规定牵绳,且事发时正值上班早高峰,驾驶电动车的人流较多,犬只虽未与原告发生直接碰撞,但自由行走的犬只仍对交通秩序造成了干扰,并最终导致原告摔倒,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告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自身亦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