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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全国妇联指引来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权力应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并创设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重要法律制度。该法律实施六年来,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不知道收集证据的用处。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为帮助、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意识、提高能力,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全国妇联权益部在总结涉家暴相关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01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02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03

  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05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06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07

  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08

  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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