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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监护职责是否可以拒绝

 

  子女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父母可以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那如果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监护人应该怎么办呢?

  李某和黄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儿一女,谭某为二人的外孙。二儿子为精神残疾人,未婚、没有子女。李某、黄某共同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由外孙谭某作为二儿子的监护人。李某、黄某相继去世后,大儿子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二儿子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谭某表示其平时工作较忙、精力有限,无力担任监护人。法院审理后指定大儿子作为二儿子的监护人。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赋予了遗嘱指定的人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并规定了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如何确定。本案中,由于外孙谭某平常对二儿子照顾较多,二儿子也比较信任谭某。李某、黄某相信其去世后,外孙谭某会真心实意的照顾二儿子,因此通过遗嘱指定谭某作为二儿子的监护人,充分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谭某不同意担任监护人,谭某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依据李某、黄某的遗嘱进行指定,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大儿子和女儿中指定二儿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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