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双方共同行使对孩子监护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父母离婚并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另一方丧失对孩子监护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死亡后,孩子的监护抚养权又该何去何从?
近日,河北省黄骅法院吕桥法庭就审结了一起争夺孩子监护抚养权的纠纷案件。因父母离婚孩子归一方抚养,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去世后,去世一方的父母与孩子母亲争夺抚养权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闫某(女)与刘某(男)因感情不和,关系破裂,双方协商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婚生女刘某甲由刘某抚养,婚生子刘某乙由闫某抚养。2021年12月,刘某因疾病去世。刘某去世后,其女儿刘某甲一直跟随祖父刘某某(刘某的父亲)生活。闫某多次找刘某某协商将女儿交由其监护抚养,但都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变更刘某甲的抚养权。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刘某甲因其父母离婚而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但刘某甲与母亲闫某的亲权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即闫某对刘某甲仍有监护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刘某甲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刘某甲的监护人刘某死亡后,刘某与刘某甲的监护关系终止。但其祖父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闫某无监护能力或者由闫某监护会对刘某甲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将刘某甲交由其母亲闫某监护抚养。最终法院判决,闫某享有对被监护人刘某甲的监护权,刘某甲的祖父应当将刘某甲交给闫某进行监护抚养。
【法官说法】
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并排在法定监护的第一顺序,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监护能力或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在本案中,刘某与闫某虽然离婚时协商刘某甲的抚养权交由刘某,但闫某与刘某甲仍有亲权关系,后续刘某因病去世,按照法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闫某仍有权利与义务抚养刘某甲。
在当代中国式的家庭社会关系中,广为流行着一句彦语“隔辈亲”,足以说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但并不能以此取代父母与孩子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亲权关系,父母仍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孩子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享有监护权的亲属之间应当本着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对监护抚养问题进行友好协商,避免因争夺监护抚养权而走上诉讼之路,此举不仅不利于亲属关系的维护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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