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作为车主,放任他人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民法典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蒋某驾车与朋友梅某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饭后,饮酒后的梅某驾驶蒋某车辆,载蒋某离开饭店。途中,与汪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某受伤。经交警现场勘验认定,梅某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在本案中,车主蒋某应承担责任吗?
答:应当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与梅某一同参加聚会,明知梅某饮酒,放任梅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对受害人汪某的损失,车主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梅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酒驾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拒绝酒驾不只是书写在法律文书上的条框禁令,更应成为每个公民的理性选择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在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应认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发生事故后,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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