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浴池洗浴本应是一件惬意、舒适的事情,可没想到竟酿成了惨剧。
一老人在公共浴池洗浴时猝死,其家属一纸诉状将浴池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承担六成责任,被告承担四成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诉称,2020年12月,冯某的父亲去往被告浴池洗浴,下午16时许,当地派出所通知冯某,其父在浴池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推卸责任,其行为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困扰。
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被告浴池经营者辩称,该起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了后续的医疗、报警等措施,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和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认定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父的死亡与该过失有关。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某日下午13时许,原告父亲到被告所经营的“山庄洗浴”店进行洗浴,后被发现在浴池内死亡。
被告的工作人员拨打120,并于当日16时许报警。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原告父亲死亡符合猝死,且其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经现场勘验,事发浴池进门处有“高血压、心脏病、饮酒后、皮肤病禁止入内”的标识。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龄大,走路不稳;案发时,涉案浴室内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在给顾客搓澡,并未到浴池内查看。
裁判结果
房山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老体弱、走路不稳,如允许其洗浴,应当进行特殊安全保障。
而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安全服务,导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父亲出现意外并进行救治,
因此,被告对原告父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原告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亦应清楚浴池洗浴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形下,仍进行洗浴,其对死亡亦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
结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负40%的责任,原告父亲有60%的责任。
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7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较于废止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增加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以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示,浴池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巡视员、及时检查各项设施配置等,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身体条件特殊的人群,尤其是老年群体,应事先对自身健康情况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在家人陪同下出行,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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