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邻里之间搭顺风车的事常有,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定责任呢?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6日,原告黄某搭乘被告周某驾驶的小轿车从上高往泗溪方向行驶,在320国道沪瑞线92KM+5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高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原告黄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上高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农用车驾驶员高某承担次要责任。
问:本案中,在免费搭乘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黄某免费搭乘被告周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且无证据显示被告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表现,故本院酌情减轻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30%。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精神,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求同车驾驶员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无偿搭载的善意施惠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而“好意同乘”规则写入《民法典》,为好意搭乘的责任减轻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为了不让“好意同乘”变成坏事,我们还是建议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安全出行,搭乘人也要做好相应安全防护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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