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马某产生不满。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黄骅某小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马某砍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河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被告人刘某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某到院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没收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摩托车一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却不是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仍要受到刑罚处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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