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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新建影响居民“晒太阳” 采光权保护有界限

 

  近日,江苏城市频道报道了鼓楼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彭审理的一起涉及采光权的案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现代高层建筑往往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间距的设计对于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

  阳光对于居民而言至关重要,采光情况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当采光权受到影响时,居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同时,法律对于居民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边界……

  被高楼“夺走”的阳光

  吴某夫妇是一对老年夫妇,在某小区已居住多年。某日,小区旁边的街道准备加盖一幢高层建筑大楼。吴某夫妇认为,自己的房屋是老年公寓,日照系数应当增加0.2,高层建筑的搭建必然影响了居住房屋的采光,且建设单位未按照采光赔偿标准对自己予以补偿。

  吴某夫妇认为自己房屋的价值受损,故将该建设单位诉至法院。

  原告吴某夫妇诉请

  被告的项目建筑行为影响了原告居住房屋采光,导致房屋价值减少,故诉请建设单位赔偿损失44万余元。

  被告建设单位辩称

  被告认可高层建筑建成后,会对原告的房屋采光产生一定影响,但建成后,原告房屋的采光标准仍然符合国家标准,故不应当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的建设行为侵害其居住房屋的采光权而主张高层挡光损失。被告作出的《建设项目日照影响经济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并不是对所有受到项目建设影响住户的补偿承诺,结合后期的《公示》内容可以确认,该补偿是针对受项目建设影响且日照要求不满足国家标准的住户,故原告是否应当根据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应以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是否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为依据。

  南京某设计研究院就此作了一份日照分析报告,报告查明,高层建筑建成后,原告的房屋南侧两间卧室在建设前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2-7小时,在建设后大寒日的日照时长为1-5小时,而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住宅设计标准》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而南京地区日照时数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标准,原告房屋在项目建成后均有2个居住空间日照时数满足2小时,满足规范要求。

  综上,原告针对日照分析报告提出的异议,理由均不成立。南京某设计院作出的日照分析报告,是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针对专门问题作出的专业分析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日照分析报告,被告的建设项目虽然对两原告居住的房屋产生日照影响,但房屋在项目建成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因此,被告的项目建设行为对原告居住房屋的影响未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原告要求赔偿高层挡光损失4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是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房屋内居住老年人并不是规范所称的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判断标准,故原告所居住房屋并非规范所称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家日照,但并未低于国家标准,原告应当负有容忍义务,故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判断日照和采光妨碍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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