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但事故发生时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在王某某受伤后支付18000元。2021年8月,王某某将保险公司、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2月,法院判决,除已支付18000元外,保险公司继续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8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616元。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全部款项后诉至法院,向郭某某追偿前述18000元、180000元和1616元。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查明,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保险公司系涉案摩托车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期内。2021年1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80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合计赔偿王某某198000(18000元+180000元),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请求侵权人郭某某支付其已经赔偿给王某某的198000元,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诉讼费1616元应一并纳入追偿范围,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追偿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一种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由于追偿权是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当然也应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同时,由于保险人只能在实际赔付受害人后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应不超过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综上,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以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198000元作为追偿范围,案件受理费并不属于追偿范围,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注解】
追偿权的范围应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保险金额为准,本案中,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故其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但其追偿金额应以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为限。诉讼费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诉讼当事人负担的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支出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现行诉讼费承担的普遍原则。于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在前述交通事故一案中,郭某某虽未取得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诉讼费进行了分摊,其最终的缴纳对象也并非是案件当事人,而是国家专项资金,这是基于诉讼程序而带来的诉讼成本,故诉讼费不应纳入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范围。
法官提醒: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后,又提起对侵权人的追偿之诉,保险人在后诉中主张将前诉的诉讼费纳入追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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