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流产业兴盛发展,越来越多人使用快递来邮寄物品,其中不乏贵重物品。因交寄的祖传花瓶破损后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近日,陆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交寄物品的价值赔偿18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当事人财损1000元。索赔和判赔差距为何这么大?
陆先生委托某文化博物馆拍卖青花双耳撇口瓶、青粉彩双耳瓶、明代青花矾红天子罐、王大凡《渔樵耕读》瓷板画四条屏四件藏品,拍卖无果后将四件藏品通过快递退还。陆先生告知博物馆员工:
麻烦你打包慢件发到上海,寄出价格低很多…天字罐包一下放到大青花瓷器箱内,王大凡瓷板画每一块之间包好后,三大件外包全部用绳子打扣好拎即可,不用保价,一切拜托!
寄件人将3个花瓶放置在一个航空箱中并用海绵垫进行上下分隔,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将3个花瓶分别裹上白色气泡膜、后封箱,并在航空箱外面贴有快递面单信息。运单中载明收件人为陆先生,托寄物为花瓶、木制品,声明价值2000元,费用合计410元。
货到后,陆先生验货发现其中花瓶破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陆先生诉称:
收货时验货其中一件大清康熙年制青花花瓶破碎,因快递公司提供的承运包装极其简陋,3件瓷器花瓶全部挤压在一只130多斤重的铁质柜子里,未采取任何防震措施,包装上亦未张贴易碎标注、小心谨慎等字样,上述承运方式导致瓷器花瓶破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其花瓶财产损失180万元。
被告快递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陆先生的全部诉请。案涉花瓶破损之前本身就存在磨损及划痕,且收件人员至寄件人处收件时,寄件人己将3件花瓶放置在航空箱中,后快递公司将3个花瓶分别裹上白色薄膜,快递公司在收件包装、运输及派件过程中均无过错。且寄件人声明案涉3个花瓶及1件木制品的价值为2000元,故案涉破损花瓶的损失金额应为500元左右,而原告主张花瓶损失金额为180万元,并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需就被告存在过错及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
如何认定原、被告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针对被告而言,在寄件人已提供航空箱放置3个花瓶、且寄件人声明3个花瓶和1件木制品价值为2000元的情况下,将3个花瓶分别裹上白色防震薄膜,符合对一般瓷器的包装方式,并无不妥,但其未在箱外粘贴“易碎”、“轻放”标识,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派件时存在拖拽等侵权行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针对原告而言,根据原告与寄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寄件人“将天字罐包一下放到大青花瓷器箱内”,可见原告并未要求将3个花瓶独立包装,且还明示寄件人将2个花瓶放置在一起,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案涉花瓶破损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如何确定原告的财损范围
原告主张破损花瓶的价值为180万元,依据不足。原告陈述破损花瓶系祖传物件,但其在微信中却告知寄件人“顺丰慢件寄出,价格低很多…不用保价”,聊天内容显然与其主张不符;原告自述案涉花瓶系祖传物品、无市场价值予以衡量,故法院认为案涉破损花瓶无委托鉴定之基础,对于原告申请价值评估,法院不予准许。
此外,陆先生委托案外人下单托运花瓶,快递面单中亦明确声明4件艺术品总价值为2000元,故被告援引运输合同保价赔偿规则进行抗辩,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确定原告的财损范围在2000元以内。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原告财损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财损1000元。
法官提示
寄件人在寄件过程中,特别是邮寄贵重物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❶ 仔细阅读快递面单上的合同条款,根据保费税率、最高赔付价值等,结合邮寄物品价值,综合衡量后谨慎决定是否选择该快递公司进行邮寄;
❷ 邮寄物品时主动、如实告知快递员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留存与快递员对物品价值声明及估价的证据,如录音、照片、录像等;
❸ 按照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足额采取保价措施,并支付保价费用;
❹ 妥善保存好寄件面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大家的快递准时、安全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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